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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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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民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前妻和女儿一同陪伴,老同学姬仁厚和他的女儿也去旁听。在通过戒备森严的安检之后,邓衡岳被法警带走坐在了安装有许多大铁笼旁边的椅子上候审。

只听到主审法官宣布:

“将犯罪嫌疑人邓衡岳带进来!”邓衡岳在法警的带领下步入了法庭,环顾四周,只见法庭正面中间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一张很长的大桌子背后放着三把高低不等的椅子,中间坐着一个女法官,显然是审判长了,左侧坐着一名年轻的审判员,右侧则坐着一名女法官,邓衡岳知道,这位女法官她就是他的主审法官。台下正中间电脑前坐着一名书记员。法庭左侧坐着支持抗诉的检察官薛有权,右侧坐着邓衡岳的辩护金律师。法庭四周空荡荡的,只有邓衡岳的前妻兰姿萍和女儿,姬仁厚带着正在学律师的女儿旁听,邓衡岳的左前方有一个不认识的,看样子是刚从学校毕业实习而来的,衣着打扮都不是很讲究。一直在低头写着什么,看不清她的真实面孔。估计是位女记者。

审判开始了,程序和一审基本一致,后悔的是当时已经发现支持抗诉检察官薛有权有了种种劣迹,肯定对邓衡岳的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当时就应该申请要求回避。

公诉检察官薛有权所列举的证词证言基本还是一审时的那一套,重点却对邓衡岳的原始书面证据做了忽略,而是侧重在人证方面,还是一审所提供的那些人证,因为省百货公司已经面临破产,大多数人员都已经自谋职业,留下几个造反派每人手拿一枚部门公章自封为王,以反腐为由,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恨不得抓出个罪犯来,以显示他们的决心。

并非是邓衡岳撞在了他们的枪口上,而是他们有意识的陷害邓衡岳作伪证。

毫无根据的人证刺激了邓衡岳,是他头脑发愣,失去了理智,对着检察官薛有权冲了一句:“放屁”,这一下子捅到了马蜂窝上了,主审法官给邓衡岳当庭提出了警告,薛有权当即就表示请求法庭要求予以重判。

金律师开始做无罪辩护。他是这样说的: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华西并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衡岳的委托,指派我继续担任其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合议庭重视一下情节:邓衡岳所在公司不是一审,二审检察机关起诉时所称的“华西省百货公司长城经贸公司”,而是叫“华西省百司长城经贸公司”,这有工商营业执照证明。长城经贸公司是一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像起诉书、抗诉书所称的“二级法人单位”、而公诉机关的起诉从名称上看就错误的认定了公司的隶属和与百货公司的关系。

下面辩护人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邓衡岳无罪正确。抗诉书对主体的认定仍然错误。

对邓衡岳身份的认定在一审中控、辩双方就进行过多次辩论,辩护人只是强调,邓衡岳是风险承包,而这一点,一审起诉单位金城西检察院自己的文件就已证明,再2001年6月金城西检察院制作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中,检察机关认定了邓衡岳挪用公款案在长城经贸公司属于“风险承包经营”,何以现在检察机关又不认了呢?

抗诉书中称:一审中辩护人所提供“风险承包合同”只有省百货公司经理签名,没有加盖公章,又称省百货公司没有存档,并称承包责任书必须有公司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才能生效。辩护人在一审中已提交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现手中仍有两份邓衡岳和省百货公司签订的“风险承包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法人代表签字,百货公司印章清晰,现提交法庭,抗诉书所述完全错误。

抗诉书中所谓犯罪事实的认定,既无证据支持,也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2万元贪污问题,起诉书及抗诉书中,均认为是邓衡岳编造邓衡岳的名义将公司2万元据为己有,事实上检察机关认定的证据并不是长城公司的账目,而是省百货公司财务科所提供的依据,而在长城公司的账册中清楚的记载着公司尚欠邓衡岳应付款,否则我的当事人为何要自己打条子领钱,对这一行为公诉机关始终未搞清楚。

关于我的当事人领走161588元问题,公诉机关也未搞清楚来龙去脉,根据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和市政府就小西湖立交桥拆迁补偿办法及长城公司购买房屋使用权合同规定,经过计算长城公司仅能获得二十余万元,而邓衡岳作为经手人已将长城公司应得补偿款拿回并全部进入公司账。偿还给了职工的集资款。这在起诉书1也讲得很清楚,是按规定领取的。

而161588元“拆迁补偿款”是对快餐馆装修的补偿。2000年后期,长城公司职工在本案证人刘泰槐等人的组织下,所有职工不在上班,一下子解体,账、物均甩给了邓衡岳一个人,从此以后长城公司一直无人过问,邓衡岳只能采取自救,他在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用公司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开一餐馆谋生,而餐馆要装修,购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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