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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6章 朝归倭附(十四)君权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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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到了英宗时期(尤其是早期),因为皇帝久居深宫,故廷议由大臣主持举行,并且从此成为定制。而大部分的军国大事,其决策皆出于廷议。

在《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对于廷议的统计:

“《明会要》卷45《集议》所载廷议件次共101次(一事复议及有关廷议制度的内容除外),其中有13项被君主否决或不报(没有下所司施行)。

这13项中,最多的是宗庙、典礼两项。廷议宗庙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决(含不报2次);典礼共11事,其中2次被否决。君主否决廷议的件次占廷议总数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来,廷议对于军国大事的决策,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这一影响力,整体来看还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纵使偶有君主否决廷议之事,也主要为宗庙事宜,换句话说就是皇室内部事项。这样一来,又怎可说明代君主在决策一事上独裁呢?

既然论及廷议,那就该进而论及廷推之制,即廷议之中“议大臣”一项,以此论明代君主之用人权。

何为廷推?即为明代简拔要吏之制,由朝臣共同议定高级官员人选。

《明史》是这样解释廷推制度的:“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门会选。詹事由内阁,各衙门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

然则,每论及此处,皆会有坚持所谓明代君主独裁之论者声称廷推之最终决策权仍于皇帝手中,故廷推仅为皇帝之参考,为皇帝统治之工具,于君主之用人权,实毫无侵害。

可如果细究君主于廷推中之角色,纵使名义上之决策权仍在君主手中,然观实际运作就会发现,皇帝仍会遵循廷推之结果。

《世宗实录》卷101中记载:“诏自后推用大臣,必众论共与者,方可拟闻。如一时访论失真,许科道官纠举。”

有时皇帝不遵循正推之结果——也就是吏部按候选人之才能、资历、声望等等所列于名册之前者,而偏偏要选陪推,即为名簿上列名靠后者,往往也会被群臣谴责,而当事人则会推辞,不接受官位,以免成众矢之的。

《明史》卷233《王宗沐传附王士性》中记载:“河南缺巡抚,廷推首王国,(王)士性次之,帝特用士性。士性疏辞,言资望不及国。”

如此之事,于有明一代并非个例。

正如刘渝龙于《明代文职大臣廷推制度探略》中所说:“(廷推)它是经吏部初步酝酿出大臣人选后,再由廷臣会议商榷,共同推举出素孚众望、德才兼备之员为大臣人选夕供皇帝择用。

这在客观上对当时空前膨胀的皇权是一种制约。每当皇帝违制任用大臣时,常有以维护封建王朝典制为己任的士大夫挺身而出,慷慨陈词,进行抵制。

嘉靖初,世宗以特旨任命南京兵部侍郎席书为礼部尚书,廷臣便以席书不由廷推进用,交章诱之,迫使其屡辞新命。

万历十九年夕,赵志皋、张位奉特旨入阁,吏部尚书陆光祖上书,极言特简非制,唯廷推‘广忠集众,而杜偏听之奸,绝阿私之患’。因反对者众多,抗词亦甚激烈,神宗被迫表示‘不为后例’。”

有意思的是,正是这种分割皇权的功能,令鞑清统治者愤忿评说:“简灌出自廷推,实为明代敝政。”“用人乃驭下大权,太阿岂宜旁落!”。

如此一来,所谓廷推仅为皇帝用人之参照,不影响君主独裁之论,也就不攻自破。而臣权于国家决策之中的影响力,也就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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