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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章 数罪并罚,提出异议?不判,法院也不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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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都达不成犯罪的主要条件。

控告方提出来的这一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

这是苏白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接下来的答辩和其他情况。

总之.…

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

….

与此同时。

在公开审理的法庭直播间内。

同样出现了疑惑:“不是,审判长不是已经要求进行法庭陈述了吗?这控告方是在闹什么幺蛾子?”

“要求数罪并罚,以走私罪作为主要的判刑依据?”

“TM的!”

“谁不知道走私罪判的更重啊?15万以上的税额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这么算的话,两年时间林勇走私了多少经营额?”

“不过话说回来他没有利润的话应该不交税吧?”

“如果交税的话,有没有人能够说一说大概交多少税判多少年啊?”

“对于这个情况不清楚,但是关于税罪这方面没有利润的话,也需要交一个税。”

“但主要是企业税,林勇怎么说呢.…他主要是一个代购的行为进行售卖,又没有牟利,怎么会判定数额较大?”

“一审案件当中,提到的走私罪这个情况,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观点。”

“可是现在二审法院已经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了,说实话这个走私罪完全可以撤销提起公诉。”

“对的,我赞同以上的观点,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判处了两个罪,一个是走私,一个是销售假药。”

“可是在二审法院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这两个罪名说实话都不成立。”

“不是我说别的.…我感觉是控告方,是故意进行的控告,要不是控告方的话,我觉得这个案件都不会提起公诉。”

“很有可能会以情节轻微撤销起诉。”

“是吧是吧.…其实我也有这种感觉,主要是控告方紧咬着这个事情不放,要不然,我觉得检方很有可能会不起诉。”

“.….”

法评直播间不少人议论纷纷。

与此同时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苏白:

“上诉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次有关走私罪行的控告有什么想法?”

苏白面色平静,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所以对于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认为这个行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以此驳回控告方的陈述请求。”

说实话.…

走私罪的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有没有牟利!

没有牟利算什么税额?

没有税额的话,那么走私罪的刑罚大概率会是一个行政的处罚。

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怎么可能判那么重的刑罚?

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

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换句话说!

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

根本不可能!

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

二审提起这些,法院会采纳吗?

也根本不会!

和苏白预想的差不多,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直接开口:

“关于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合议庭认为在走私方面的意见,应当遵循走私原则中的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对于普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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