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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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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

不和其他行政单位,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

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

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

审判长敲响法锤后,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

“关于本次庭审,事实清楚,证据清晰。”

“各方答辩内容,合议庭已经了解。”

“下面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现在请原告方进行法庭陈述。”

对于法庭陈述环节,苏白没有过多需要陈述的,因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

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多方。

苏白也从大发超市的行为和其管辖部门的懈怠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大发超市售卖过期食物导致众多婴幼儿食物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由于过失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事件。”

“所以对于大发超市,我方认为我方的索赔和其他申请都属于合理请求。”

“其次,对于工商,食品监察,以及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控告。”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方没有出具作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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