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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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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

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

至于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进行判定,符合相对应的条件,那么钱伟则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因为没有达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也没有适用其错误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即,我方认为应当驳回控告方和检方的诉讼答辩和诉讼申请。”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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